石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制品环评)
发布时间:2023-04-14 分类:纺织设计灵感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石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石墨制品环评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国家对排污许可证办理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不收费,国家没有规定要收费。以宁津为例:
排污许可证办理申报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排污许可证审批表
3、排污申报登记表
4、申报期三个月内的有效监测报告
办理程序:县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审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核发机关根据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和承诺,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疑问的,可开展现场核查:
(一)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二)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三)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四)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六)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如果是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还应审核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变更情况。
(七)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核发机关根据审核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桐乎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核发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材料并申请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核发机关应自作出许可决定起10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核发机关应当出具不予许可书面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扩展资料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游轮帆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四)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五)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排污许可证 管理暂行规神雹定
排污许可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体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炉窑》(HJ112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112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鞋工业》(HJ1123-2020)、《排污许可证塌改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HJ1124-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运伍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1125-2020)五项技术规范,旁衫或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羡橡技术规范锅炉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山败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兄唯旁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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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集中发布7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发布日期:神念2017-10-02 点击次数:274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9月底,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工业(铜、铝、铅锌分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游和困技术规范发布,至此,2017年应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13个行业的技术规范已全部发布。下一步,环保部将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年底实现既定目标。技术规范发布同时,环保部还举办了多期全国环保系统的培训。32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共304人参加了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培训。“十一”假期后,环保部还将组织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培训。
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该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和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3类涉及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规定了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关于排放口实施分类管理
技术规范对原料药制造企业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由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原料药制造企业废气控制的重点,该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占全厂排放量80%以上的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发酵废气排放口、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同时,参考其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将原料药企业中的锅炉烟气排放口、危废焚烧炉烟气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罐区废气排放口、工艺酸碱废气排放口、工艺含尘废气排放口、危废暂存废气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不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控。
将废水总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对《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中列出的污染因子进行管控。将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和单独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不对排放量进行控制。
VOCs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需要用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并取严。一种是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平均排气量和平均产能的乘积来核定的年许可排放量,另一种是结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行业排放平均水平,采用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核定年许可排放量。
目棚空前仅针对生产维生素C类、维生素E类、青霉素类、咖啡因、头孢类等产品给出绩效值核算方法,其他品种可以直接按照第一种方法核算许可排放量。
废水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废水许可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产品产量与许可排放浓度确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向单独处理的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各类水污染物间接排放许可浓度,按照排污单位与集中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但对于第一类污染物,必须满足车间或生产设施达标的要求。
废水总排放口进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类污染物进行总量控制,以及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超标且列入GB21903、GB21904、GB21905中的其他污染物项目年许可排放量。在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原料药制造企业应申请总磷、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关于总磷、总氮的监测频次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以及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磷总氮要强化自行监测的要求。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药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原药制造、主要用于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制造、农药制剂加工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VOCs的定义与监测指标
技术规范结合当下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要求,增加综合指标挥发性有机物为管控因子。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TOC或NMOC监测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农药工业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的确定
农药工业化学合成反应工艺路线复杂,产污环节多。特征污染物的管控是农药行业环境管理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针对农药行业的复杂情况,本标准规定了特征污染物的界定,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地标以及环评中的污染物项目。其中未发布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即无监测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暂不在排污许可证中管控。
对于水污染物,杂环类农药原药制造排污单位执行《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其他类农药工业制造排污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为体现现行排放标准的要求,增加了GB21523和GB8978的特征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控制指标。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和总氮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待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并提出总磷、总氮的排放限值要求后,还应申请总磷、总氮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的计算
技术规范提出两种核算方法—基于许可排放浓度和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规定核算时应同时满足两种方法核定的许可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方法是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口的基准排气量和年设计运行时数核算。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是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产品工业废气量排污系数、和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核算,产品工业废气量排污系数来源于《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
对于水污染物,基于许可排放浓度的方法是依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污单位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算。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的方法是依据排污单位产品近三年实际产量平均值和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绩效值核算,排放绩效值按照前期排放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研究结果,结合行业排放平均水平得出。
农药制剂企业的简化管理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单纯混合和分装即农药制剂企业属于简化管理范畴。技术规范在许可排放限值、执行报告、自行监测处体现了对简化要求的管理。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肥工业-氮肥》
技术规范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中规定的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不同原料及生产工艺的差异化管理
本标准结合行业不同原料、不同工艺的产污排污特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以煤为原料的企业、以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企业,往往产生更多污染物,因此在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自行监测和实际排放量核算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一是为有效降低氨及其他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提出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的造气废水、脱硫废水等工艺废水应密闭集输,避免集输过程中水中污染物以逸散形式向大气排放;二是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循环冷却和开停工过程中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特征因子,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放气中酚类、非甲烷总烃,厂界酚类、苯并(a)芘应开展监测;三是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循环冷却和开停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应核算氨、硫化氢、苯并(a)芘等特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用于后续征收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根据氮肥工业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特点及排放负荷,将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形。根据工艺不同,将燃烧炉尾气、硫回收尾气、尿素单元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排放口列为主要排放口;备煤单元含尘废气等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排放口归为一般排放口;将目前没有排放标准但排放污染物的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造气炉放空管、火炬等列为特殊排口。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其他排放情形既不许可排放量也不许可排放浓度,但需要核算实际排放量。
污染因子及许可排放浓度确定原则
污染因子根据排放现状选取,排放限值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确定。除公用工程锅炉和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锅炉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或《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以焦炉气为原料的脱硫再生槽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外,其他氮肥行业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废水依据《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确定污染源及污染因子。
关于氨的管控
氨是合成氨行业的重要污染物,也是主要的恶臭污染物、PM2.5的前体物。氨的主要排放源为尿素单元。因此,本标准将尿素单元排气筒列为主要排口,在强化氨的污染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核算氨年许可排放量,并加强有组织排放控制和厂界监测。
关于基本信息填报
氮肥工业生产单元众多,生产工艺复杂,不同原料对应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工艺类型、辅料、生产设施、产排污节均不尽相同。为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本标准按生产单元填报原辅料、生产工艺及是否为产排污节点,并按原料类型对生产工艺细分为工艺名称及类型。同时,为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排污单位在填写排污许可申请表时,首先选择原料种类,再根据原料种类选择相应下拉菜单。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纺织印染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5,纺织服装、服饰业18。
许可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
关于废水,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6)、《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7)、《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93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应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若排污单位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类别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不同产品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关于废气,本标准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现行标准,明确了锅炉排气筒为主要排放口,印花、定型、涂层工艺废气排气筒为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管控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林格曼黑度等大气污染物按照GB13271中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锅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由设计燃料用量、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基准烟气量确定。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对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项目均按照GB16297的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按照GB14554中的要求执行。
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
标准规定纺织印染工业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实际排放量和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不核算废气污染物一般排放口实际排放量和无组织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根据自行监测要求,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应采用自动监测的,应采取自动监测实测法核算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实际排放量。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而未采用的,排污单位应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按直排进行核算。对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
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所有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含鞣制工序(包括复鞣工序)的制革企业于2017年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他制革企业于2020年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与时序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保持一致。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制革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主要来源包括:准备工段的水洗、浸水、脱脂、脱毛、浸灰、脱灰、软化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有机物、无机盐和悬浮物;鞣制工段的浸酸和鞣制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无机盐、三价铬、悬浮物等;以及湿整饰工段的中和、复鞣、染色、加脂、喷涂、除尘等工序,主要水污染物为有机物和悬浮物。排放废水类别分为含铬废水(如使用三价铬鞣剂进行鞣制加工)、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按照现行环保政策要求,制革工业排污单位生产废水只能有一个总排放口。含铬废水单独沉淀处理达标汇入其他生产废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通过总排放口排放。其中,废水总排放口和含铬废水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锅炉废气、涂饰车间涂饰有机废气(大部分为水性涂饰材料,不产生有机废气)、磨革车间磨革粉尘、原料皮库及污水治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等。其中,锅炉供热系统烟囱为主要排放口,其余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量核定方法
本标准根据行业特点,明确制革工业排污单位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铬等污染物项目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区域内的制革工业排污单位,还对总氮、总磷许可排放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文件,应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实施总铬许可排放量。针对以往总铬监测点位、总量核算节点不清晰的问题,本标准明确了制革工业水污染物中总铬许可排放量由车间或生产设施排口许可排放浓度、产品产能及含铬废水基准排水量确定;其他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由总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产品产能及全厂废水基准排水量确定。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许可排放量由设计燃料用量、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基准烟气量确定。
含铬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总铬监测点位于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因此,核算总铬许可排放量时,使用含铬废水的基准排水量,核算化学需氧量、氨氮等许可排放量时,使用全厂废水基准排水量。
制革生产加工中的水量通常以皮重进行计量。目前,环评批复中对企业产能单位的表述各不相同,分别以张数、成品革面积进行计量。本标准明确了不同原料皮重量、面积、张数之间的换算关系,统一核算许可排放量时产品产能计算单位。
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制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除蔗渣用于生物质燃料锅炉和甜菜制糖中的颗粒粕生产外,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不适用于本标准。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主要排放口确定原则为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大的排放口以及锅炉排放口。标准规定主要排放口核算许可排放量,并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实施精细化管理。将其他数量多、排放量相对较小的排放口归为一般排放口,仅管控污染物浓度。
对于甘蔗制糖企业,锅炉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占全厂排放量的96%以上;对于甜菜制糖企业,锅炉烟囱和颗粒粕生产中干燥器废气两个排放口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占全厂排放量的97%以上。因此,将锅炉和颗粒粕生产中干燥器废气排放口确定为主要排放口。振动筛选机糖粉、包装废气以及颗粒粕生产中造粒机废气等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企业生活污水单独排向市政管网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颗粒粕造粒系统许可排放量
对于氮氧化物,采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表2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240mg/m3,企业实际可达)和基准排气量11000Nm3(干烟气量)/t颗粒粕计算,得到生产单位产品(颗粒粕)的氮氧化物排放量限值为2.64kg/t颗粒粕,本标准规定该限值与颗粒粕产能的乘积为氮氧化物年许可排放量限值。
关于监测频次确定
本标准明确排污单位可对颗粒粕系统干燥器处理装置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指标选择在线监测或至少每周手工监测一次。制糖生产中的结晶分筛系统、包装系统和甜菜制糖的颗粒粕系统中造粒机除尘装置排气筒的颗粒物采用手工监测,要求生产期内至少监测1次。锅炉废气污染物监测频次依据HJ820确定。对于无组织废气生产期内在厂界至少监测1次,监测指标包括臭气浓度、硫化氢和氨。
制糖工业属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规定的农副食品加工重点行业,本标准要求对废水主要排放口的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进行自动监测;同时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对氨氮按日监测,对悬浮物、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按月监测。由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要求对于总磷、总氮超标水域实施流域、区域性总量控制,故本标准规定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以及环境保护部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本标准标准分为10个分册,涵盖铜、铝、铅、锌、锡、锑、汞、镁、铝、钛等11个子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有色金属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计划分两批发布,第一批发布铜、铝、铅锌三个分册,指导铜、铅锌冶炼排污单位以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的电解铝排污单位于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第二批发布其余七个分册,指导其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单位于2018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
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污染因子
本标准在选取颗粒物、NOX、SO2、COD、氨氮5项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的基础上,根据行业特征,结合行业污染排放标准,选定了铅、砷、汞、镉化合物及氟化物5项特征污染物作为要许可排放量的重金属污染因子。其中,铅、锌、铜冶炼行业的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是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铅及化合物、砷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废水污染物COD、氨氮、总铅、总砷、总汞、总镉;铝冶炼行业电解铝的许可排放量污染因子是废气污染物SO2、NOX、颗粒物、氟化物,废水污染物COD、氨氮。地方有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可根据需求扩大对有色行业许可排放量控制污染因子的范围。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技术规范将排放口分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两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废气排放口,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物排放种类多的排放口设置为主要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管控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考核5+X种污染物(5种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X种为总铅、总砷、总汞、总镉、氟化物);将其余的污染物排放口设为一般排放口,只管控许可排放浓度。
铅锌冶炼单位废气许可排放量
铅锌冶炼行业现行大气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不同排放口重金属排放浓度差异较大,如果以排放标准限值和主要排放口基准排气量核算重金属许可排放量,势必造成企业许可排放量偏大,与企业实际排污情况不符;同时,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产排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为保证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情况的相符性,体现铅、锌冶炼行业重金属排污的差异性,本标准同时给出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确定许可排放量两种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的许可排放量主要根据主要排放口主要产品产能、主要排放口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和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确定。基于单位产品排放绩效核定许可排放量主要依据单位产品排放绩效和主要产品设计产能确定。
以上7个标准中,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应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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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闭余物。第五条 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旦孙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指南等执行。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模态链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第十三条 以下基本信息应当同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以下登记事项由排污单位申报,并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一)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
(二)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记录等。
排污许可证包括什么内容
排污许可证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三方面。
1、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证书编号、二维码以及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装置、产品产能、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与确定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信息等。
2、许可事项: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重污染天气或枯水期等特殊时期许可排放浓纯局度和许可排历桐放量。
3、管理要求: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等的信息公开要求;企业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前,应当将主要申请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日。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做烂让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
百度百科-排污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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